今天最大條的新聞應該就是這則了吧,

不管是不是藝人,我真的恨死「喝酒開車」

自己不要命,為什麼要害別人?

事後誠心道歉又有何用?

 

雖然~~

我一直覺得酒駕就和強暴犯一樣該死,

但站在一個民主國家的角度來看,

認為他們也有所謂的「人權」

這是我一個念律師的朋友說的。

雖然我不認同這樣說法,

但事實好像就是這麼一回事。

 

希望喝了酒的人,

就算不為自己也要為他人想想,

難道走在路上或行車在路上的人就活該倒楣,

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,

在行車前能多幾秒鐘想想的話,

或許就能減少更多的儁害。

 


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: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.05%以上者,認定為酒後駕車。

酒後駕車處罰規定:
(1)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25以上未滿0.5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.05%以上未滿0.11%者:
1.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,處新臺幣15,000-60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2.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。
3.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。
4.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5.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需參加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」。

(2)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5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.11%以上者,屬刑法上的「公共危險罪」,其罰責為:
1. 依刑法「公共危險罪」移送法辦,並開立舉發單,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,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,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,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。
2.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。
3.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。
4.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加重其刑至1/2。
5. 依刑法185之3條「公共危險罪」,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,000元以下的罰金。

(3)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,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:
1.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,000元罰鍰。
2.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
3. 吊銷其駕駛執。
4.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

(4)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,罰責為:
1.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,000元罰鍰。
2.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
3. 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4.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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